制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是為了減輕地震破壞,降低因地震產生的損失而制定的標準。現有的建筑抗震鑒定,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,還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、規范的有關規定現有建筑應根據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,并標準適用于抗震強度為6—9度的地區,其抗震驗算和構造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甲類建筑,抗震驗算和構造均應按專門規定采用;
2.乙類建筑,抗震驗算,可按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;抗震構造,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;
3.丙類建筑,抗震驗算和構造均應按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;
4.丁類建筑,7—9度時,抗震驗算可適當降低要求,抗震構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;6度時可不做抗震鑒定。
5.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經耐久性鑒定可繼續使用的現有建筑,其后續使用年限不應少于30年;在80年代建造的現有建筑,宜采用40年或更長,且不得少于30年。
6.在90年代(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)建造的現有建筑,后續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,條件許可時應采用50年。
7.在2001年以后(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)建造的現有建筑,后續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。
8.不同后續使用年限的現有建筑,其抗震鑒定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后續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(簡稱A類建筑),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A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。
(2)后續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(簡稱B類建筑),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B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。
(3)后續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(簡稱C類建筑),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50011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。
房屋檢測站:15021134260
廠房檢測站:18601763426
網址:www.bjhxtzgl.com